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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安徽省园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园艺学会(Anhui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 缩写ASHS) 。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从事园艺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工作者和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热心园艺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及管理人员自愿参加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法人社团。是发展我省园艺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园艺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工作者和热心园艺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园艺业务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园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园艺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园艺科技人才的成长与进步;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服务。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园艺业务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和园艺科技交流活动。

(二)围绕园艺工作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决策论证和技术咨询,向政府机构提出政策建议。为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提供技术、管理、信息等咨询服务。

(三)普及园艺科学知识,宣传推广园艺新技术、新产品。

(四)开展园艺业务培训、编印园艺学术和科普资料。

(五)接受委托、参与起草和修订农村发展规划,参与园艺科研项目的评估和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加强省际间的协作和交流。引进和借鉴国内外园艺学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加强同国外园艺学组织、团体和个人友好联系和业务技术交流。

(七)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园艺作物生产与发展难题的攻关等专业技术服务。

(八)支持兴办有益于园艺事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园艺事业;

(四)直接或间接从事园艺领域活动;

(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做过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一名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者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技术服务,刊登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获得业务技术资料,应用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资助本会活动经费,协助本会开展活动;

(六)为本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著作,做学术报告和科普演讲,受聘担任培训教员;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报省科协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设荣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荣誉理事长和顾问一般由离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在安徽省园艺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中共安徽省园艺学会委员会),受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1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园艺学会

                                                                                                                                                2020年11月21日